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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85-2025《燃气服务导则》学习之计量收费服务新旧版本对比

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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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885-2025 版和 GB/T 28885-2012 版对计量服务相关要求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燃气计量表的检定、抄表原则、费用通知内容等方面。不同点则在抄表方式、计量异议处理、故障处理等方面有所更新和细化。具体如下:


2025—6.1.1    用于燃气费用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012—6.2.2.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装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更新﹑检定燃气计量表。


2025—6.1.2    燃气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提供方便、快捷、清晰、安全的多种缴费方式,及时提供合法的缴费单据。

2012—6.2.2.7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多种方式方便用户缴纳燃气费,并向用户提供合法收费凭证。


2025—6.1.3 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调价时间和价格,调价前后燃气费用结算等信息。

2012—6.2.2.3 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调价时间和价格,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并告知用户。对使用非预存款方式燃气计量表的用户应及时抄表结算燃气费。


2025—6.1.4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非在线检测时,应向用户提供备用燃气计量装置或者与用户商定检测期内的计量方式。

2012—6.2.2.1    非在线检测燃气计量表时,应向用户提供备用燃气计量表或者与用户商定检测期内的计量方式。


2025—6.1.9    管道燃气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燃气费及承担的责任。

2012—6.2.2.8    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以有效方式提醒用户缴费,同时告知违约责任。


2025—6.1.7 燃气经营企业或管道燃气用户有权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可提出并可向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机构提出检定申请,检定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由燃气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更换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相关费用;

b)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可追溯的时间计算。

对于不可追溯的,安装使用超过 1 年的,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 年计算;安装使用不足1 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012—6.2.4 对燃气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

a)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更换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相关费用;

b)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c)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注:对应2025版的6.1.8 a)款


2025—6.1.5 管道燃气人工抄表服务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居民用户应按照燃气服务提供者明示的周期、时限进行抄表,于到访不遇未完成抄表的,与用户协商经同意后可采用用户自报燃气表示数或估算抄收方式,估算值应不高于该用户往年同期用气量或上一抄表周期用气量,恢复抄表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

b)对于非居民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时限进行抄表或不同表型的数据核对,若需要变更服务时限、周期,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取得用户认同。

2012—6.2.2.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抄表作业及时准确:

a)抄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若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应提前通知用户;

b)对居民用户长期不在家而无法上门抄表或暂时无法正确抄表的,计量可按以下方法进行估量并告知用户:

——估量不应高于该用户以往实际用气一年中最高的单月用气量﹔

——估量后第一次进户抄表作业时,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

c)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应对非居民用户进行估量抄表。

2012—6.2.2.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供用气合同中,与用户明确燃气费的结算周期和方式。


2025—6.1.6 管道燃气智能抄表服务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具有预付费功能的智能燃气表应具有余额(量)不足报警提示或有限透支功能;

b)远传智能燃气表应有效提示用户及时付费,并能上传燃气表故障信息提示;

c)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入户进行数值的核对,且周期不长于入户安全检查周期。

2012—6.2.2.1  使用预存款方式的燃气计量表应具有余额不足报警提示或者有限透支功能。


2025—6.1.8 燃气表显示器发生故障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a)燃气计量装置有基表计数器的,以基表计数器显示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核算;

b)燃气计量装置无基表计数器的,仅为电子显示器故障时,可更换显示器读取数据,或借助辅助显示设备通过操作燃气表本机调出的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核算;

c)燃气计量装置电子主板和基表计数器同时损坏无法操作燃气表本机调出计量数据的,以用户之前1 年抄表周期燃气平均用气量作为燃气用气量计算,安装使用不足1 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平均用气量。